为了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了一项重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明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交、审查及运用等关键环节,为行政诉讼的参与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该规定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二)

贡献者回答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包括:被告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所有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行政诉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方式,主要是因为诉讼被告是国家机关部门。当然不管哪一种诉讼,在这一过程中都是需要有证据的,不能空口说白话的打官司,因为证据具有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三)

贡献者回答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取证规则:

涉及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举证规则:

规定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的具体要求。

补证规则:

涉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法院在必要时对证据进行补充的规则,例如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质证规则:

规定了行政诉讼中证据质证的程序、方式和要求,确保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询和辩论。

认证规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规则。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四)

贡献者回答1.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3. 普通诉讼时效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4. 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5. 最长诉讼时效为: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为5年。

6. 如何推翻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

7.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笔者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

8.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诺翊律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