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立法与行政是怎样的? (一)

唐朝的立法与行政是怎样的?

优质回答能否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健康文明的重要标志。其实,在古代社会中,能否依法行政,也是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健康文明发展的关键。隋唐封建社会的文明昌盛,尤其是“盛唐气象”的形成。就与当时的统治者重视法制建设,注意宽猛相济,妥善处理礼法关系,君臣带头守法,以及维护法律的统一与稳定,有很大的关系。

隋唐时期的法制建设,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中华法系”是世界上著名的法系之一,而唐律,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代表。这一时期,无论是立法形式、法律内容及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不少可以垂鉴后世的东西。

隋唐时期的统治者,比较重视立法工作。并注意总结借鉴前代的立法经验与技术,使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

早在隋唐之前的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都有过不少大的立法活动,并前后继承革新,南北融合,一脉相承,为隋唐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可资借鉴的良好基础。

隋唐的统治者,对立法工作比较重视。其中以修律为主的大的立法活动,进行过多次。如隋朝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刚一即位,就命大臣高颎等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修定新律,强调要“取适于时”,贯彻宽简原则,删除前代残酷的刑罚。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在审阅刑部的奏报时,发现律文还是太严密,又命苏威、牛弘等大臣更定新律,这就是垂范后世的《开皇律》。《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到了炀帝即位时,由于在实际贯彻中已经出现法制混乱、刑罚滥酷的情况,为了标榜宽刑,又命牛弘等人更修新律,于大业三年(607年)颁行,即为《大业律》,基本上是《北魏律》的复旧,在立法技术上逊于《开皇律》。

唐朝的法律基本承袭隋朝的《开皇律》。同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完善。大的立法活动,至少有10多次。其中前期的立法活动,以修律为主,兼及其他法律形式;后期的立法活动,以编敕(皇帝下达的诏敕)和刑律统类(类似法律汇编)为主。

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以律为主,同时还有令、格、式等。对于律、令、格、式的解释,史籍所载还不完全一致,综合各种解释,可以作一个大概的界定。①律。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规,但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从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及唐律的规定来看,律在4种法律形式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②令。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如均田制、赋役制等,都由令规定。③格。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敕格。如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删定武德年间以来的敕格,定留700条,以尚书省诸司为篇名,其中有关诸司日常公务、留在司内施行的称为“留司格”;唐高宗永徽年间特颁发州县实施的称“散颁格”。④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其篇目比令更为繁多。国家的一切公务,都须依据令、格、式的规定进行。违背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按“律”的规定断罪量刑。因此,这4种法律形式构成唐前期的立法的整体,以此处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问题,是封建法制协调发展的反映。

除了律、令、格、式外,皇帝的制敕,在唐代法律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唐律《断狱》篇规定,“制敕”断罪,是“临时处分”,必须经汇编后确定为格的,才能引为断罪的正常依据,否则要负刑责。但是,制敕既能临时处分断罪问题,便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事实上,制敕对一切问题都可随时专断,这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制敕虽未被定为一种法律形式,但其法律效力却高于其他任何法律形式。

还需一提的是,唐代的法律中,还有一部《唐六典》。开元十年(722年),唐玄宗亲自书写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加以制定。《周官》是《周礼》的原名,大概是后人编撰的周朝的官制,分为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六官,分别主管治(唐玄宗写成“理”是为了避高宗李治的名讳)、教、礼、政、刑、事六个方面的政务。由于这种分类法相当繁杂与困难,所以承担此任务的大臣前后花了六七年时间,才于开元十六年(728年)完成。由于唐玄宗早已手书六条,故称《六典》。《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退休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有人考证后认为,《唐六典》在唐代不曾颁行,却又曾行用。说它不曾颁行,是指它制定后的200年问从未明诏颁行;说它又曾行用,是因为它是初唐百多年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多见诸于中唐以前的史实,它是这一时期简化了的综合性的“史录”,在开元、天宝以后的长时期内,被唐人奉为不刊之典。

隋唐特别是唐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表明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经验的成熟。因此,唐律不仅对后世,就是对当时周边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隋唐是封建社会高度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包括律、令、格、式等形式的法律),尤其是唐朝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是从各个不同的方面,来维护封建统治,巩固统治基础,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①巩固封建君主专制政权。这是唐律的首要内容。具体体现在各个方面的法律条文中。其中最直接的,就是严厉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危及封建政权的犯罪;确保皇帝个人的绝对安全和尊严;确保皇帝独揽一切军国大权。②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如规定官员、贵族依法享有种种特权;严格划分良、贱,在婚姻、诉讼等方面加以严格区别等。③维护封建家庭的纲纪伦常。如确保尊长的权威;在婚姻关系中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严惩亲属相奸等。④维护封建剥削的经济基础。如明确规定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严惩脱户、漏口、相冒合户、私人道等行为,以保证国家控制充足的劳动力与纳税者。⑤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如要求官吏必须坚守岗位,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必须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要求监临主司或监临主守这些握有实权的官吏,必须恪守礼法,办事必须实事求是,严禁悖礼、诈欺以及弄虚作假;严惩对军政事务的擅权、渎职行为。⑥保卫封建国家安全,惩治一切不利于封建统治的行为。如强调封建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严惩强盗、窃盗,惩治斗殴、伤、杀,严惩放火、决堤,维护城市和市场管理秩序等。除此之外,在唐律中还对其他一切可能的犯罪行为,作了概括性规定,使违礼入律的所有行为,都无一能逃法网。

如果仔细研究一下唐律的具体内容,就可发现,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一准乎礼”。唐律的首篇《名例》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里的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要注意“以民为邦本”;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德礼与刑罚相比较,前者是本,应为主;后者是用,应为辅。但德必须以礼为理论指导,并付诸实践。而以礼为准,赋予法的形式,或者说以礼入法,礼法结合,这个过程在汉朝便已开始,魏晋南北朝不断加以发展,日趋完善。唐律则是这种发展与完善的典型。比如,唐律总的精神就在于贯彻封建“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无论是《名例》篇还是其他各篇,都是如此。被认为是极其严重的十恶大罪,惩罚的都是直接危害封建“三纲”的行为。再如,唐律律条中,不少本来就是礼的内容,直接以礼入律。“八议”(议亲、故、贤、能、勋、贵、勤、宾)、“三赦”(幼弱、老耄、憨愚者犯罪可宽容)、“同居相为隐”(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这些原则本来就是封建礼教的内容,在唐律中就是法的规定。依据礼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他律文,更是随处可见。又如,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而《疏议》具有与律条同等的效力,使礼教广泛渗透并指导律条的运用。正因为礼与律如此密不可分,才使得两汉以来,历久不衰的引经决狱成为多余,从而宣告终结。这也说明了唐朝封建法制的成熟。

其次,是宽简、划一、持平。宽是宽大,简是简约。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基本要求是尽量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入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要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划一,是要求法律条文精神要前后一致,该重则重,该轻则轻,不能法令不一,前后矛盾,使官民都有空子可钻。持平,就是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的规定不偏颇,比较适中,这在唐律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及其加减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再次,是法律保持相对稳定。唐玄宗曾说:“法令不能经常变,经常变就烦琐,官吏记不住,又前后矛盾,执法之吏就会钻空子,营私舞弊。”这一思想在唐前期基本得到贯彻。唐初由房玄龄等人主持制定的律、令、格、式,终唐太宗在位之世,都无变更。当然,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对某些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修改,这是正常的。但是,修改法律一般按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要算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尚书省审议修改法律,须召集七品京官进行讨论,作出决议,奏报皇帝裁定。

还有,是立法技术空前完善。一部法典的立法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唐律是在初唐封建统治秩序相对稳定,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制定的。它充分运用前代王朝的立法经验,吸取过去的律学研究成果,以名例篇为纲,其余11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人们各个方面不利于封建统治的种种行为,甚至是设想可能的行为,尽量纳入。正如《名例》篇首疏议所说,唐律做到了“章程靡(无)失,鸿(大)纤(小)备举”,而律文只有502条,的确“简约”。《名例》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律条相互呼应,纲举目张,在同一篇中的各条之间,以及同一条中的各项之间,彼此关照。全部律条紧密相扣,可说是“滴水不漏”。至于律条的文字简要,概念明确,用语确切,逻辑严谨,疏议的理论深度和文字功夫等,在中国古代法典中,无疑是空前的。后世的封建立法,有些地方有所改进,有些则一直未能企及。

古代山水正因为唐律是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且有特点,故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制有极大的影响,并且及于东亚邻国。

唐之后的五代时期,受唐律影响比较显著的法律如《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与篇目同《唐律》完全一致。宋朝唯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甚至原文照抄《唐律疏议》,只是将每篇律条分为若干门,在律条后附有关的敕、令、格、式,以及“起请条”,对刑制有所改革而已。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引用唐律作为依据。明朝洪武初年制定的《明律》,篇目与唐律一样,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更修明律,才改为30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仍以《名例律》为第一。《清律》采取明律的体例,但内容及原则基本因袭唐律。

唐律对东亚邻国的法律也深有影响。在日本,有信史可考的《大宝律令》,有律文6卷,其中有11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在朝鲜,当时的典章制度,大抵都仿照唐朝法律。此外,在越南和西域诸国的古代法典中,也可寻出与唐律的源流关系。所以,如果说《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是西方奴隶制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典,那么,唐律至少在东亚邻国的封建法典中具有典型意义,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当然,唐律对于东亚邻国封建法典的深远影响,是唐朝全部政治、经济、文化对这些国家产生深刻影响的一个具体方面和必然的结果。

在司法方面,对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审判制度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严格的规定。隋唐比较开明的君臣,也都注意审慎用刑,赏罚分明,不徇私情。同时,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至滥用刑罚的情况。这些,从正、反两方面对当时社会发生着影响。

司法制度与执法的实际情况,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隋唐司法制度总的说来是健全的;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则有好的方面,也有不良的时候。

隋唐时期的司法机构,中央以大理寺、刑部为司法机关,御史台也参与司法工作。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案件,对徒、流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之权,死罪的判决须皇帝批准。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案件,在审核中,如有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只是中央监察机关,在司法方面主要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唐时,对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必要时,皇帝还命令刑部会同中书、门下二省集议,以示慎重。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不便解送京师的大案,则派三司中的副职及其下属前去审理,称“小三司”。唐朝地方司法,由州(郡)、县行政机关兼理,但属吏较前增多。州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受理刑事案件;设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县设司法佐、史等,协助县令处理民、刑案件。县以下乡官、里正、坊正、村正等,对有关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也有一定调解或裁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刑事案件则直接由县审判。

诉讼制度比较严格。唐律规定,告诉必须由下而上,从县、州到中央依法定程序上诉,一般不许越级上诉,否则,要处罚。司法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者,也要处罚。有严重冤案被压抑不能正常申诉者,可以向皇帝直诉,但有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为了防止滥诉和严惩诬告,规定告诉必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能称疑(即自己不能确定是否实有其事),与事实不符,匿名告人,都有罪,诬告者则要反坐。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任何人都必须揭举告发。对有些犯罪,则根据情况,有一些限制,有时告了反而获罪,主要是为了贯彻“亲亲得相为隐”、“卑为尊隐”、“奴为主隐”等礼教纲常。

审判制度比较严密。唐律规定,司法官在审讯时,必须首先弄清案件,仔细考察被讯对象的言辞、表情和陈述的理由,反复进行比较、考核、验证,了解有关事实。如果事实仍然不够明确,不能判断,而必须拷讯者,应立案,与有关人员共同拷讯,否则,要受惩处。罪状、证据已经明确,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事实进行判决。在定罪量刑时,既不许“人人罪”,即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也不许“出人罪”,即把有罪判成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否则,也有相应的惩罚。司法官断罪时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的正文,对于皇帝临时就某人某事而发布的“敕”,凡是未经编入永格者,不得引用作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出了差错,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为了防止司法官因亲仇而故意出、人人罪,规定了相应的回避制度。对于司法中的“拷讯”,也有严格限制,如拷囚不得过3次。总数不得过杖200,拷满200仍不招认者,取保暂放;依法应享有议、请、减者,均不得拷讯。孕妇犯罪应拷讯者,须等产后百日再拷,违者分别处徒、杖刑罚。案件审理完毕,凡是判处徒刑的人犯,应对囚犯本人及其家属宣告判决的具体罪名,允许其“服辩”,即申诉对判决的意见。如果不服,应认真进行复审。对死刑罪犯,更为慎重,其判决必须奏报皇帝,定罪执行死刑前,还要3次或5次奏报,得到皇帝的许可,才可执行。妇女犯死罪而怀孕者,须待其产后百日方能执行。

监狱的设置和管理,也比较完善。中央设有大理寺狱,关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师,有京兆府和河南狱,关押京都地区的罪犯;在地方,各州、县都设有监狱,囚禁当地犯人。各监狱均设有专职的掌狱官,负责监狱管理。同时,对在押人犯应如何监禁,应上何种刑具,均有详细的规定。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看,隋唐时期比较开明的君臣,都十分注意依法行政办事,维护法律的统一、公正,赏罚分明,不徇私亲。如隋文帝开皇前期就是如此。唐太宗则更是以此作为治国安天下的一项基本原则,他尤其强调执法要审慎,不肯轻易给人下结论,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就是由他提出并订入刑律中的。隋文帝、唐太宗及其他一些帝王也常常亲录囚徒,一旦发现冤滥,即刻昭雪。对于亲贵犯法之人,也能做到依法惩处,不肯以私情坏公法。在君主以身作则的带动下,这一时期出现了不少受到赞誉的循吏、良吏,如高颎、狄仁杰等,都能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执法不阿权贵,同时注意防止严刑滥罚,平反冤假错案。这些都对当时的法制建设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宁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封建盛世在这一时期出现,与他们在这方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但是,这一时期的某些君臣,在某些时候,又因各种因素所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赏罚不公,甚至随意变更法律,实行酷吏统治。如隋文帝末年,以及隋炀帝时期,往往将法律撇在一边。任意定罪论刑,滥加赏罚,以致“以残暴为能干,以守法为懦弱”,使当时的法制尤其是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从而加速了隋朝的灭亡。唐朝的有些时期也有严重破坏司法制度的行为,如武则天当政时,为了防止李唐宗室反抗,任用来俊臣、周兴等酷吏,滥刑滥杀,造成无数冤假错案,严重威胁到统治集团的安危,也给百姓带来灾难。到了唐后期,由于藩镇割据,各自为政,他们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任情刑杀,中央根本无力过问。宦官擅权,朋党之争,诬陷人罪,法外施刑,乃至大开杀戒,也成为常事。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速着唐王朝的衰亡。

隋唐法制史中,有许多可以垂鉴于后世的东西,如重视法制建设,注意宽猛相济,处理礼法关系,君臣带头守法以及维护法律的统一与稳定等,都不乏现实意义。

重视法制建设,是国家安定、富强的必要条件。现代社会中的一些人,往往以为在古代社会,包括封建社会,是根本没有什么法制的,全凭帝王一人独断,兴盛衰亡,全在帝王一人贤明与否。其实不然,只要翻开几千年中国史,稍作仔细一点的研究,就不难得出结论,帝王的贤明与否固然重要,但封建法制的建设状况,也与王朝的兴衰息息相关。秦的发家,靠的是商鞅变法,以及改法为律,健全法制,商鞅个人虽死,但秦法未败。汉代的兴盛时期也是与法制建设的良好时期相一致的。与之相反,凡是衰弱乃至衰亡的王朝,或者王朝的某个时期的衰弱,又都是与法制的不健全或遭到破坏有关,而法制的不健全或遭到破坏,又必然引起或加剧王朝的衰弱或衰亡。隋唐王朝的统治者,尤其是开国的和开明的统治者,对此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的,作为封建帝王,他们当然迷信个人在历史上的扭转乾坤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人民力量的厉害,意识到协调规范各阶级、阶层利益关系的重要,而法律,正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可以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愿望和目的,自然有利于统治阶级;作为国家意志,它又是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是协调各种关系的权威力量。正因为如此,总的来说,隋唐时期的统治者,较此前历史上其他王朝的统治者,更为自觉地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这在这一时期重大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的空前完备,以及法律内容、原则的丰富与贴近实际需要之中,都可以明显地反映出来。而这一时期社会的空前繁荣发展,自然与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的保障作用分不开。

注意宽猛相济,是中国古代的一条基本治国方法,也是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宽,就是指政平刑轻;所谓猛,就是指政陡刑重。宽猛相济,是指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该轻时用轻刑,该重时用重刑,交替使用,互为补充。当年诸葛亮治蜀,用的是以猛济宽。因为在他之前的蜀国,是刑网疏阔,政令废弛,人们不知道害怕刑罚,需要用重典治理,而且10年不赦一人,终于使蜀国得到大治。而隋唐王朝,在各自建国之前,接收的都是刑网严酷、民不聊生的政权底子,所以应该以宽济猛。故隋朝的立法,本意和内容都是禁网疏阔,刑罚轻减,果然收到显著成效。而隋末刑制大坏,其严酷程度几乎令人不敢相信,故到了唐高祖初起兵后,一切废除,只是约法12条。建唐以后制定律令,也依照刑网疏阔的《开皇律》为蓝本,直到《贞观律》、《永徽律》以至《开元律》,基本贯彻了这一宗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趋于适中,以更好地适应治国安邦,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文化的需要。到唐后期分裂割据,地方割据势力滥用刑罚,必然又激起民变,加深了社会动乱的程度。

妥善处理礼与法的关系,是隋唐法制建设中最有特色的一条经验。礼与法的关系,同样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家治理国家时非常重视,又一直难以处理好的一个问题。这与古代儒家和法家不同的治国主张的影响也有关系。西汉武帝以前,似乎法家及主张以法为主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占上风,这有成功的范例,也有惨痛的教训,秦朝的兴与亡,同时证明了这两条,到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礼教在治国方略中渐占上风,与之相应,以“春秋决狱”(即以儒家经典定罪量刑)为方式的礼、法结合的实践也开始进行。一直到魏晋南北朝,礼与法都在不断地摩擦、碰撞之中渐趋统一。到了隋唐,特别是唐朝,则基本完成了这一结合的过程,故出现了“一准乎礼”的唐律。所谓“一准乎礼”,不是说全部礼教都直接成了法律条文,而是说法律条文中渗透了礼教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样的结合与统一,当然对统治阶级治国安邦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对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有利的,当然有时也有害。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就是唐律到底是宽还是严?有人说宽,因为它的确比前代的刑罚有明显的轻减;有人说严,因为它把本来只是违礼的言行,变成了违法的言行,把本来不受法律制裁的言行,变成了要受法律制裁的言行。这两说,当然都有道理,但又都只是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综合起来看,唐律的确是宽严适中,当然这里有个立场问题,评价的标准问题。我们只能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待历史问题。唐律的实践效应,也证明了它在那个时代,是宽严适中的,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不然的话,它不会对后世及东亚邻国产生那么深远的影响。

君臣带头守法,是唐朝法制建设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这里指的君臣,并不是所有君臣,或君臣的所有言行。但相对前代而言,唐朝守法的君臣要多一些。在封建社会,君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兴废,人臣的生死,往往在君主的一言之中。我们常讲封建社会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好像这里包括了一切人,其实仔细品味一下,这里没有包括皇帝。皇帝在任何时候都是例外的,他是集立法权、司法权于一身的最高统治者。在这种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本人的素质如何,他对待法律的态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隋唐时期法制建设卓有成效,首先与皇帝注意带头守法执法有直接关系。这里面有许多可以使人信服的事例,在古籍中多有记载。法制破坏严重之时,与皇帝本身的不守法有很大关系,这同样也有许多事例。而皇帝之下的众多臣子,对待法律的态度也很重要。有一支良好的执法队伍,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有时,还可阻遏帝王的一些违法行为。开皇时期、贞观时期、开元时期,就是因为皇帝本人注意带头守法,臣子中又多是依法办事之人,才使得朝政清明,国家复兴、兴盛和中兴。否则,即使有再多再好的法律,也不会自然生出良好的成果来。这涉及到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即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在这一对关系中,起始和最终起作用的,还是人,不是法。因为法由人定,法由人来执行。只有到了人人自觉守法成为习惯之时,才可以做到法治优于人治或决定人治。这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不能只截下一段来加以论证。

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也是隋唐法制过程中一条成功的经验,其中也有失败的教训。这个道理很明白简单,法不统一,人心不服;法不稳定,人难适存。因此,隋文帝也好,唐太宗也好,以及其他一些开明的君臣也好,都经常强调这一条。当然强调统一与稳定,不是不要调整与变革,只要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加以变通或变革时,就应该变通或变革,但这同样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会引起混乱。随意变更,朝三暮四,是历代包括当代法制建设的大忌,切不可等闲视之。

求古代行刑者的各类叫法和刑法各类资料越全越好 (二)

优质回答中国古代的挺全了,我找点国外的吧

一、动物行刑

这是罗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时代的一种残酷的刑罚。这些女人都是给斗兽场的狮子、豹子等野兽作为食物的。

二、割喉刑

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因此有"罗马刑"之称。它的要旨就是割断喉咙。与砍头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这两种刑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过多以至脑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罗马的刑罚中却从未将“割喉刑”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

三、剖腹刑

该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内脏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则是由自己来执行,用于证明自己的忠诚、找回失去的荣誉。在剖腹的同时,一顶有英雄特征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头上。所以,并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资格剖腹。他们一般是被砍头的。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运魂魄的意向。

四、投掷刑

该刑的关键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当然,在没有高处的地方,便不能够执行,例如沙漠里……

五、饿刑

如果单纯让犯人饥渴致死,便体现不出施刑者的创意与匠心了。在中世纪的欧洲,最常使用的是"饥饿面具",当面具扣到人脸上后,犯人的口腔里会被塞进一条铁舌头,用于强迫他进行呼吸,如此,即便满地食物,犯人也无法进食,直至饿死。图片说明:立枷,犯人多有被活活饿死的。

六、十字架刑

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是用于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犯人,有时也用十字架刑。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秦始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图片说明:日本的水刑——刚开始人还可以勉强将头探出水面,到后来……

八、木桩刑

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

九、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身体烤熟到三分。这时,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的皮肤分离。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十、肢解

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

施刑者认为“干脆”太便宜犯人,于是,有了许多种花样

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国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到了汉以后,凌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但藉此刑剥夺犯人性命的事几乎没有了。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十一、碎身刑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犯人赤裸着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图片说明:解剖刑——从声带至乳房,一块块地切割,与中国的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

十二、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图为夹棍刑。

十三、压杠子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酱沫。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

十四、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

十五、烤刑与炙刑

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十六、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具是锯。据说东方人喜好横锯,而西方人酷爱直锯。在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犯人保持头冲下的姿式,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他们有各种型号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一棵可以恣意妄为的树,想锯那个部位都成。图片说明:16世纪德国多见的一种酷刑——锯刑,在到达要害之前受刑者绝对意识清醒。

十七、箭刑与贯穿刑

大家看到她的第一感觉是什么?说出她的用途你大概就会倒吸一口冷气了,这就是有名的纽伦堡之“铁处女”。她是一个可以开合的容器,内部布满锐利的铁钉,人只要被放到里面,随着她的关闭,那将会是地狱的风光。

*铁处女

致命的拥抱:铁处女(Iron Maiden)

翻开拷问史,在众多关于拷问器具的记载当中,以人体形状为模型制作的器具最多。这种器具往往都有左右对开的两扇门,门里面装置有尖锐的钉子,一关上门,里面的人就会体会到铁钉刺穿身体的疼痛。在这类刑具中最为有名、而且不得不提的就是德国的“纽伦堡铁处女”。

让人意外的是,这种怪异的处刑工具竟然拥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最早的记载是一名西元前二零五年至一九四年,统治斯巴达的暴君那比斯(Nabis)。他经常会说:“如果我无法说服你,或许我美丽的爱琵加(Apega)可以。”然后,这个倒楣的家伙就会被领到一个以暴君美丽妻子为外型的雕像面前,雕像的双臂上有尖利的刀刃,受刑者就会在这致命的拥抱中被杀死。

接着,西班牙人为了拷问那些不愿意改信天主教的异教徒,也研发出了类似的工具来。这具雕像通常是由僧侣所雕刻,外面会披上薄纱,手中则拿着象征信仰的旗帜,外型则是代表着圣母玛丽亚。由於大多数的拷问室都在地窖中,受刑的异教徒必须走过一段长长的阴森、黑暗、潮湿的走廊之后,才会看到这个恐怖的刑具。行刑者会大声的念诵一段句子,其意为即使你是异教徒,圣母依旧愿意拥抱你。然后,装有尖刺的双臂同样会收拢,让受刑人的上身被刺穿。在这样的状况下,行刑人会继续审问犯人,要求他认罪,否则就会继续收拢雕像的手臂。

起初这种刑具只用来惩罚叛教或是污辱圣人的犯人,但稍后它也被用来当作处罚叛国和图谋不轨的刑罚。在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德国纽伦堡的铁处女了!至今大部分的铁处女外型都是仿造这台原型机所创造的,唯一可惜的是在同盟国一九四四年二次世界大战轰炸德国时将它毁掉了,因此目前并没有保留下来。德国人的手艺果然是最精巧,整个刑具可说是当时工艺的结晶!

由于史书中对该种装置的使用情况记载得不是很多,所以很难判断这种刑具的存在是传说还是事实。因为关于拷问的史料文献都是以19世纪的研究为基础,而当时的研究受浪漫主义思想和民间传闻的影响较深。而有关“铁处女”使用的记载很少,从1515年8月15日第一次使用该装置起,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当天,法官把受刑者关入“铁处女”中,门只是“稍稍”地关了一下:“钉子尖锐的前端慢慢刺入了那男子的身体,先是手腕,然后是脚等其他几个地方,接着是小腹、胸、膀胱和局部肌肉,接下来是眼睛、肩膀和臀部。看上去虽然很疼,但还不至于立刻要了犯人的命。这期间那男子不停地发出凄惨的叫声,显然他非常痛苦,就这样连续哀号了两天他才死去。”根据这篇文章的记载,恐怕当时的“铁处女”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而且铁钉还是可以活动的,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

18世纪后,纽伦堡逐渐取消了审讯时实行拷问制度的习惯,在1784年出版的旅游指南中,明确记载有“‘铁处女’这一可憎的、令人战栗的拷问器具,成为了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的古董”的字样。虽然该书把时代弄错了将近400年(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比中世纪还要久远),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当时的“铁处女”已经成为博物馆中的收藏品了。

铁处女的外表像个人型棺材,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可活动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该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也充分显示了其非人道的特点。

一,若从小孔向里面钉入长钉会把受刑者的身体打通。为了增加受刑者的痛苦,还特地避开了受刑者的致命要害。由於该刑具是垂直放立的,因而受刑者在桶棺内完全是被铁钉悬挂起来的。

二,桶棺内的空间极其狭窄,这会不断地带给受刑者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这种刑具虽然四面也有对开的门,但即使把所有的门都打开,受刑者也跑不掉。

四,该刑具的桶壁做得很厚,不开门的话在外面是听不到受刑者的呻吟声和惨叫声的。而且假如中途把门打开,再关上时,铁针还会刺入受刑者身上同样的伤口之中,因此根本不要奢望能够减轻临死前的痛苦。

如果只有这样,德国其实也不配被称作世界工艺技术最先进的国家。在经过刚刚的一番折腾之后,很显然铁处女内部已经一片狼籍,要把尸体处理掉就成了很恶心的一件事情了。但是,德国人在铁处女底下安置了一整条垂直的地道,行刑者只需启动机关,打开暗门,尸体就会直直落下。在地道的尽头则是一连串转动的刀刃,结合上尸体从高处落下的冲击和锐利的刀刃,这倒楣家伙的尸体就会被切成碎片,正好落入纽伦堡中的培革尼兹河,最后流入莱茵河中。行刑者最后只需要把血水冲入隧道中就可以保持乾爽清洁。

十八、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

有记录本案的早期毒杀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当毒药送到后,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诉我该怎么做"后者告诉他,喝下毒药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因为运动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也要尽可能地少说话,否则就需喝下两倍的剂量。据说苏氏都接受了。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芹叶钩吻)

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现代社会出于对有效性和人道的考虑,又开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气室、安乐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种延续。

十九、吊刑

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得脱臼。

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残酷,有记录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过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如果超过100公斤,那么在冲力作用下,全身的骨头都会碎裂,就算是肚皮绽开,五脏六腑溢出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19世纪中叶,中国的清政府曾用吊刑处罚过天主教的传教士,并将吊刑作为一种合法形式的刑罚普遍运用

二十、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现代社会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

二十一、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二十二、磔刑

就是中国的“五马分尸”,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二十三、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二十四、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

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

司法考试有多难 (三)

优质回答很难,但也不是难不可攀。只要制定复习计划,认真执行,会大大增加通过率的。

相关的学习资源,网盘免费分享给你,实时更新,值得收藏。

法考资源实时更新

链接:

pwd=2D72

提取码:2D72

资源包括:

2022众合法考重点法条解读;2022年瑞达法考思维导图;2022年瑞达法考应试指南;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历年法考真题详解;新大纲专题;电子书;2022文都法考;2022法大法考;2022粉笔法考;2022独角兽法考;;各种真题/大纲/考点等,知名机构的视频资源合集!

后面会不断汇聚更多优质资源,供大家交流分享学习,准备报考以及即将开考的同学们赶紧收藏哦,有时间慢慢学习~

警察职务套改方案? (四)

优质回答《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

2009年10月,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提交国务院审定通过。12月16日,套改方案正式印发各地。在公安民警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以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具体方案如下: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4)级别在22级、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式样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佩戴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衔的区分是由肩章来区分的,人民警察肩章分为软质扣式肩章、软质套式肩章和硬质扣式肩章三种,其中,软质扣式肩章佩戴于执勤服,软质套式肩章佩戴于多功能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硬质扣式肩章佩戴于常服。

此外,胸徽和警号的佩戴也要符合服装规定,执勤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使用丝织魔术贴胸徽和警号,多功能服和常服使用金属胸徽和警号。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尤其在相关司法指导意见(《意见》)出台后,上升趋势更为明显,这不仅体现了刑法对这的信息,欢迎点击诺翊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