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收赎,纳赎,赎罪这三种赎刑有什么区别? (一)

最佳答案赎刑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允许罪犯用金钱、物品或者劳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罚的制度。根据《尚书。尧典》记载,早在舜的时候,即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就萌发了“金作赎刑”的制度,此制经夏朝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
在中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夏、周两代的赎刑制度比较突出。《世本》记载:“夏作赎刑”。《尚书大传》记载:“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至西周,赎刑制度有所发展。《尚书•吕刑》记载:“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Fei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衍千锾,阅实其罪。”至春秋时期,齐国为加强兵备,则规定轻罪用铜赎,重罪、死罪皆用甲盾赎。《管子•中匡》戴:“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赎刑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最早发展赎刑制度的当属秦朝。
《睡虎地秦墓竹简》关于赎死、赎宫、赎黥(qing)、赎耐、赎鬼薪鋈(wu)赎迁等规定看,秦期的所有刑罚几乎都可以用铜钱或力役赎免。
至汉朝,则立有买爵赎罪、输粟赎罪、入谷赎罪、出缣(jian)赎罪、以俸赎罪等赎法,并规定“罚赎以黄金为价”。
三国、两晋、南北朝基本承用汉朝的赎刑制度,但至晋出现“收赎”之名。晋律规定:其年老小笃癃(long)及女徒,皆收赎。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
隋、唐时期,赎刑制度开始完备。《唐律疏议》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之宫,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诸年七十、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诸过失杀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其所规定的赎刑标价是:笞刑五赎铜1斤至5斤,每等以1斤为差。杖刑五赎铜6斤至10斤,每等以10斤为差。徒刑五赎铜20斤至60斤,每等以10斤差。流刑三赎铜80斤至100斤,每等以10斤为差。死刑二各赎铜120斤。”《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关于赎刑的规定但“终宋之世,赎法惟及轻刑”。
至明,则大用赎刑,并定有“律赎”和“例赎”两种赎法。其中以例赎规定最详。《明史•刑法志》: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明律》载有“在京纳赎诸例图”,“在外纳赎诸例图”和“收赎钞图”,以便决定赎刑时参照。
清沿明制,亦详定赎法。其所规定的赎刑有三种:1、纳赎,适用于军民犯公罪和生员犯轻罪。2、收赎,即明代的“律赎”,适用于老、幼、废疾、天文生和妇人犯死罪以下各罪。3。“赎罪”即明代的“例赎”,适用于官员正妻、依例不能执行笞杖者及妇人有力者犯罪。清律亦载有“纳赎诸例图”和“徒限内老疾收赎图”。以便决定赎刑时参照。此外,清朝还曾设立“赎捐”。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赎罪之物一般以钱、钞、银等货币为主,但也杂以铜、金、粮食、绢布、马匹等财物。另外,秦、明等朝代的律令还允许罪犯以力役赎罪。析而言之,夏、周时期赎刑主要用铜,同时兼用兵器等实物。秦代赎刑主要用铜钱,同时兼用力役。汉代赎刑用黄金,但主要以黄金计价,并非仅用黄金。钱、缣、粟谷等均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赎刑兼用黄金和绢。隋、唐、宋时期赎刑用铜。元代赎刑用钞。明代赎刑主要用铜钱,同时兼用钞、银、米粟、马匹和力役。清代赎刑主要用银。
综括历代赎法,可以看出,赎刑的适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优遇贵、官僚及其家属犯罪。2、矜恤老、幼、废笃疾、存留养亲者、天文生(即今天文气象工作者)、妇女犯罪。3、宽大过失犯罪。4、处理疑狱。但这仅是适用赎刑的形式表现,而不是适用赎刑的根本原因。适用赎刑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统治阶级企图利用赎刑赢得威望、稳定和财力。
国学《赎刑——花钱赎罪》赏析 (二)
最佳答案赎刑——花钱赎罪
【点睛之笔】
古代的刑法允许罪犯缴纳一定的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这种制度称为赎刑。
【经典解读】
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尚书·舜典》就有“金作赎刑”的记载。西周时期,被判为墨、劓、刖、宫、大辟等刑罚的人可以用金抵销。对于疑罪,也可以用赎刑。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汉惠帝时令民买爵赎罪,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除死罪。汉武帝时缴纳赎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庭贫困无法自赎。唐朝的赎刑制度更加完善。《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议、请、减,九品官员及七品官员的亲属,犯流放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钱赎罪。明代赎刑始分为收赎、纳赎、赎罪三种。清朝时,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的都可以纳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罪,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缴纳赎金,以代刑罚,官员正妻、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收赎。
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尽相同,汉代之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jiān)(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朝时用银。赎刑制度强调维护特权阶层的利益,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赎刑的意思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赎刑的概念是指用金钱或物品来抵消罪行的一种惩罚方式。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中,“金作赎刑”这句话,意味着犯了错误的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来减轻刑罚。孔安国的解释进一步阐明,如果有人误入法律的惩罚范围,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来获得释放。
到了宋代,学者陈亮在其《问答下》中提到,舜帝在制定法律时特别考虑到了赎刑的细节,尤其是在夏朝时期,赎刑的条款被详细规定。陈亮还指出,赎刑不仅限于缴纳金钱,还包括收赎和赎罪等不同形式。
在清朝的法律体系中,赎刑的种类进一步丰富。具体分为三种:一是纳赎,即无力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来免除。二是收赎,适用于老年人、身体有残疾的人、犯有轻微罪行的人以及妇女,他们可以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来避免更严厉的惩罚。三是赎罪,针对官员的正妻、按照例规难以执行死刑的人以及有能力支付赎金的妇女,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来减轻罪行的惩罚。
这些赎刑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法律执行的灵活性和人性化的一面,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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