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一)
优质回答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或提交书面材料时,案件管理部门需接收并及时将材料转送相关办案部门处理,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经济困难或无聘请辩护人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及时向在押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仅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或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特定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除非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
第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多名被害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特定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立即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证明。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时,人民检察院需查明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可准许,否则应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需登记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监视居住时,人民检察院需书面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需经许可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请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需在三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告知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应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四十八条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需审查其资格,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人民检察院需安排专门场所进行,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复制案卷材料应收取适当费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费用可根据情况减收或免收。
第五十条 辩护人认为侦查阶段未提交的无罪或罪轻证据需调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请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决定是否调取,及时告知辩护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时,应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将申请转送相关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需决定是否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证人收集材料并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辩护人请求听取意见的,人民检察院需安排相关部门听取,并将书面意见转送相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供告知方式及记录。
第五十六条 经许可,诉讼代理人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参照相关规定办理。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参照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控告部门需接收并依法办理,相关部门需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控告进行审查后,需在十日内进行处理,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批准,通知有关机关或部门纠正,并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控告的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时,人民检察院需立即转送相关机关处理,并为反映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需经检察长批准,按照规定将线索或证据材料转送相关机关处理,或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律所或律师协会。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查院刑事诉讼规则288条 (二)
优质回答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3第一款对于法定不起诉增加了“没有犯罪事实”这种情形,故修改后的《规则》第40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 通 则 (三)
优质回答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执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案件、审定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执行法律监督,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和及时查明,正确适用法律,严惩犯罪分子,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重并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确保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及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指导监督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或更改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发现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存在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若认为错误,需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四)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旨在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实施。修订后的规则共708条,新增240条,新增章节包括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和案件管理。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修订内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准确界定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细化新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确保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辩护权利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贯彻落实;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情形和审查方式;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及办案程序;细化特别程序的办案流程;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职责部门。 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负责人表示,这一修订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在修改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坚持的指导思想包括: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坚持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改后刑诉法明确写入总则,具体诉讼制度上贯彻这一原则;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针对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保证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一致。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诺翊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