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73条第二款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可以免除刑罚的区别 (一)

刑诉法173条第二款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可以免除刑罚的区别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法条 (二)

法律分析: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 (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当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时,党纪处分的范围涵盖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特别指出,即使被单处罚金,也将参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刑罚的情况,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有需要,他们会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甚至没收违法所得。这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以及对党员纪律的严格要求。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明确了六类违纪行为,还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强调了纪律的底线。新条例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包含11章、133条,自2016年起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党纪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201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以适应新的反腐形势。新的修订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表明了党对反腐工作的持续深化和对党员纪律要求的严格加强。

总的来说,对于党员的轻微犯罪行为,法律和党纪都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方式,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强化党员的自我约束和廉洁自律。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原则适用阶段有哪些? (四)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此时不能确定嫌疑人、被告人犯罪,那么就不能定罪处罚。那么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具体有怎样的内容呢?

网友咨询: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北京市天沐律师所曹鹏搏律师解答: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曹鹏搏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须注意的是,不起诉仅仅是“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意味着也“可以起诉”。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曹鹏搏律师是从1996年开始执业,有丰富办案经历,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擅长领域(一)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二)公司香港上市(三)公司香港发债(四)公司法务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