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国外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
- 国外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国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引言
在许多国家,“见死不救”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缺失,更是一种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本文将详细探讨国外“见死不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
国外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
德国刑法对“见死不救”有明确规定。根据德国刑法第323条,在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下,有能力施救但拒绝施救的人,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带来危险以及不会与其他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例如,一位经理在车祸现场查看后离开,未对伤者进行及时救助,最终导致伤者死亡。这位经理因此被判处两年监禁并罚款。
法国
法国刑法也对此类行为有严格规定。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指出,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或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将受到五年监禁并处罚金的惩罚。这些规定凸显了法国法律对公民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义务的强调。
美国
在美国,部分州也将“见危不救”行为列入刑法。例如,明尼苏达州规定,当事人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救助的,将以犯罪论处。不过,对于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原则上不要求他们动手急救,但必须拨打急救电话。
越南及其他国家
越南刑法同样规定了“见死不救罪”。越南刑法第132条指出,见到他人面临生命危险,虽有救助条件而拒不施救,以致该人死亡者,将被处以警告、二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三个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一些如塞尔维亚等国家也对“见死不救”行为有明确的刑事处罚。
国外相关案例分析
德国经理案例
前文提到的德国某大公司经理因在车祸现场未对伤者进行及时救助而被判刑的案例,突显了德国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
日本明星押尾学案例
在日本,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未予救助,延误救治,最终被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在没有直接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见死不救也可能构成犯罪。
- 1、医生拒诊属于违法吗
- 2、江歌案的来龙去脉,是怎么一回事
- 3、对小悦悦表示同情,不过真的很想知道当小悦悦被撞时,他父母在干什么? 一个小小的女孩子就放在马路上到处跑
- 4、乾隆为何对华侨见死不救,究竟是无能为力还是放任自流?
- 5、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国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的相关问答
医生拒诊属于违法吗 (一)
优质回答医生拒诊属于违法。
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护伤,医疗治病,服务病人。如果医生不负责任,有可能造成患者的伤害,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方面,都是不允许的。
医生的职责具体如下:
1、在组长的领导和各级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的各项医疗工作,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2、对接诊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处方,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物理检查工作;
3、及时填写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发热病人登记本及其他登记本;
4、书写病历。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在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负责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病案小结。及时书写门诊病历;
6、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7、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上级医师查房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8、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9、负责完成学校的各项预防、保健和体检工作;
10、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歌案的来龙去脉,是怎么一回事 (二)
优质回答“江歌案”发生在日本,但被害人和凶手都是中国留学生,于2016年11月3日凌晨,发生于日本东京都中野区。被害人是就读于日本法政大学的女留学生江歌,被合租密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在公寓门前刺死。
案发前几日陈世峰来到江歌与刘鑫的住处与二人产生了争执,案发当日,刘鑫约江歌一同回公寓,但在门口遇到了等候在此的陈世峰,刘鑫先行回屋,而江歌却在走廊中被陈世峰刺伤,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案发后两天,江歌的母亲江秋莲披露了陈世峰疑为刘鑫的前男友,这一消息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针对刘鑫的批评声音很快就出现,很多人指责刘鑫是见死不救,江歌是为其“挡刀”而死。之后刘鑫为躲避这件事情长时间不见江歌的父母,也未参加江歌的葬礼。
江秋莲公布了刘鑫及家人的个人信息,指责刘鑫在女儿的死亡过程中没有尽到道德义务,还向国内外公众发起签名征集活动,收集到了超过450万份签名,希望能敦促判处陈世峰死刑。
在有媒体的协调下,刘鑫在案发后第二年的8月首次现面与江秋莲见面,虽然刘鑫表达了自己不愿意不见的歉疚,但是这次见面并没有促使二人达成和解。
2017年11月,一期访谈节目《局面》发布了对江秋莲和刘鑫的分别专访,使得这起案件重新受到了国内舆论的关注。网民对刘鑫及家人“冷漠”“见死不救”的谴责再一次达到了高潮。
然而,当时也有人认为,刘鑫并不是造成江歌身亡的凶手,网民针对刘鑫的“道德审判”缺乏理据,也对刘鑫不公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她本身也是受害者。
这件事情一直到现在,时不时地还有些舆论对刘鑫的批判,甚至她改名的事情也被爆料了出来。
2017年12月,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对小悦悦表示同情,不过真的很想知道当小悦悦被撞时,他父母在干什么? 一个小小的女孩子就放在马路上到处跑 (三)
优质回答可爱又可怜的小悦悦走了!希望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更喜欢天堂没有冷漠的路人!
他父母忙于生意看管不利,这确实是一个大悲剧。我在刚看到视频的时候我当时就哭了觉得小妹妹好惨,婆婆虽然社会地位很低,但是他却有那些比自己地位高的人没有的良心,而那18位路人甲乙丙丁却是如此冷漠无情,我对这个事件的看法就停留到这三个方向。
但是后来我在冷静之后我觉得其实我们都有可能成为那18位中的一位,因为现在这个社会讲良心讲道德的成本实在太高,不说别的,就在平时你要做个什么好事往往都会被人误会甚至嘲讽,那位陈阿婆不就是这样吗,她做了好事还有些人说她是为了出名,还有就是一些做了好事被人冤枉结果反倒被自己救了的人伤害的时间屡屡发生也让所有人在做好事这件事上有了很多顾虑,我不能否认这18个人做出这样的事有自己内心冷漠原因,这种冷漠代表了现在金钱社会下的中国群体的一种心态,但是如果我们的法律保障了做好事的人他们的权益,不会让一个又一个做了好事的人被冤枉被伤害,恐怕那18个路人也不至于对于小悦悦这个活人视而不见,国民集体冷漠是很可怕,但是比冷漠更可怕的是法律让冷漠有了现实的基础,法律不但不能很好保证做好事的人的权益,他也不能给予压死人足够的惩罚,你要知道在我学车的时候,我的师傅告诉我的话就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了你情愿把人压死也别压伤,因为压伤你就一辈子都会背负巨大的责任,但是压死的话一般赔付几十万问题都可以解决,这几乎就是行规,如果法律能给予压死人的死机足够的惩罚的话,难道那个第一个压过小悦悦的汽车死机在前轮压过以后停留了几秒后还会后轮接着压过小悦悦吗,道德淡漠如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的话,只能依靠法律来守住我们的道德底线,不然以后这样越过人性底线的事情还会一次又一次发生!
就这个事情来说小悦悦父母责任确实很大,对于一个两岁的小孩怎么能让她单独在街上走来走去,然后是那个极度残忍的死机,最后才是那18个该谴责的冷漠的路人。希望通过小悦悦的死能让那些“大老爷”们意识到法律的缺憾,改进我们的法律,不然小悦悦真的就白死了,最后祝福小悦悦一路走好,希望她哪里没有车来车往
乾隆为何对华侨见死不救,究竟是无能为力还是放任自流? (四)
优质回答因为当时的乾隆认为那些华侨是抛弃大清投奔外国的人,他们是所谓的“自弃化外之人”,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就是不把华侨当做是中国人的,乾隆的见死不救是放任自流的表现,他对华侨的态度就是任他们自生自灭。
在当时那个年代国外有很多的殖民地需要开垦,而正巧的是中国福建、广东那一带的人口是很多的,一些居民他们在本地找不到工作,没有办法养家糊口,迫不得已他们便背井离乡,前去国外谋求生路。中国人自古一来就是十分的勤劳能吃苦。慢慢的那些移民国外的中国人混出了名堂,变得越来越富有,因此从中国移民的人也越来越多。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他们财富的慢慢积累,华侨们一定程度上严重的影响到了殖民者的利益,所以那些殖民者便颁布了一些法律条文来限制中国人移民,但这效果不太理想。后来殖民者与华侨的矛盾日益激化,最后就导致了一场大屠杀,荷兰殖民者残忍地杀害了一万多华侨,掠夺了无数财产,那些华侨有被打死的,又被烧死的,总之手段极为凶残。
而在那时大清王朝的乾隆并没有出手去救助华侨,对华侨所遭受的屠杀,乾隆选择了漠视,某种程度上,乾隆认为那些华侨所遭受的苦难是自找的,他们就不应该移民。不但如此乾隆还加强了与荷兰的建交,更加努力地维护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现在的眼光来看,乾隆的做法还是挺让人心寒的,但那时的人们他们的思想还没有开放的那么好,只能说那是人们思想观念转换的时期吧。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
优质回答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
可见,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例如,关于轰动一时、热议至今的“许霆案”,案件主人公许霆如果构成犯罪,那么,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必需存在因果关系。
而在许霆的取款行为和银行财产损失之间有一个介入情况,就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那么,这三者之间如果成立因果关系,它们之间必需具备一种可传递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发现,许霆的取款行为既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以,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还决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在犯罪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犯罪人对那些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这时需要明确是物理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还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而犯罪是一种社会运动的形式,如果将其降格为物理运动,那么,就会出现难以理解和解释的状况,所以笔者主张因果关系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
据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因的角度划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划分为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
扩展资料
由于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说明不作为犯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笔者主张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是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社会行为,而不是剥离了行为主观方面的客观的身体动作。
只有这样理解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对于不作为才能够说明其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而且,只有全面考虑行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才能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例如,2003年8月7日凌晨,4名男子在北京香山附近盗窃了47斤科研用葡萄。它们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案发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
这里的“过失”盗窃行为就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果树研究所损失的原因行为;也是该案盗窃罪不能成立的理由,因为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盗窃不成立犯罪。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国外见死不救违法吗,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