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分享4-2019年 (一)

刑事辩护词分享4-2019年

最佳答案刑事辩护词分享4-2019年 by 杨阳

注:本案所涉人名均做化名处理

刘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案一审书面辩护意见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一审辩护律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刘某某主动投案,根据起诉书和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材料,刘某某是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刘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刘某某规劝并陪同另一被告程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三、刘某某受邀参与的聚众斗殴的行为系犯罪中止,且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刘某某在参与聚众斗殴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刘某某在本案中只是从犯,请求法院应当免除其此罪处罚。

四、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构罪,也应当认定刘某某为从犯。

刘某某不具备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且不具备非法牟利性。即使法院以此罪名进行判定,也应当考虑到惩罚与教育合一的量刑理念,和上述理由来区分主从,认定刘某某为从犯。

五、刘某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只是偶尔接送赌客,应当构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刘某某在赌场的作用主要就是司机,即接送赌客。参与时间短,获利极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考虑到“轻重分开”的量刑理念,对其予以从轻量刑。

六、刘某某平时有正当工作,主要从事婚纱摄影、装修业务,农忙时全国各地从事收割机作业,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即使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也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刘某某在此次犯罪中主要起到的作用就是接送人的司机,收割稻子的工人,认定其为积极参与者恐失偏驳。刘某某自2010年以来一直从事收割机作业,有正当职业,不是依赖黑社会性质组织谋生的。

七、刘某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轻判。

刘某某无前科,请求法院依法对刘某某就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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