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罪名成立,会怎么样? (一)

谋杀罪名成立,会怎么样?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 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J[、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而犯本罪的,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 十六岁的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审理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 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 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对邪教杀人和农村凶杀案慎重处刑的解释是本版新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说明]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故意伤害罪 (二)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详细内容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故意伤害罪定罪要件条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3、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形态

简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一)故意致轻伤,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故意伤害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外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也就说在实务中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未遂的。同时我国刑法总则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此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一般情况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不管是造成了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处罚的,都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处罚。

(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最高法院在《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规定严重残疾标准为六级。

(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包括有可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故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的同时,还应注意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结合具体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需仔细审查行为人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简单殴打情况造成后果的行为都简单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需要对被害人的受伤害情况就行鉴定,决定对行为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在实务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三、如何区别重伤与轻伤之界限。

就何为重伤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简单的规定,在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重伤的标准作了更非常详细的说明。鉴定伤害结果是否重伤,究竟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势为准,还是以治疗后的结果为准,有着不同的见解。通行的观点认为,重伤鉴定应当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考虑综合评定。但是,即使以此为原则,在鉴定实践中,对同一种伤害案件有时也会因为鉴定的依据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鉴定在上述原则指导下“综合评定”的具体方法有别。笔者认为,重伤鉴定应述综合评定的方法为原则,同时要根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多种重伤具体标准的内容,选择适当的医疗诊断为鉴定依据,在辩护具体案件中一定不要迷信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要具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

尚需注意的一点,在法医鉴定伤情,区分重伤与轻伤时,应当注意排除由于职业不同所造成的认识差别;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对他的思维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响。为准确鉴定伤情,首先,对受害人原始损伤进行判定时,必须排除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影响,应从该损伤本身对人体健康的破坏程度来考虑。这些情况,对法院判定重伤不能不产生影响。其次,在认定原始损伤程度时,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响,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程度有轻重之分,在判定伤势的轻重时,就应当尽量使其符合科学的含义。只有科学地区别轻伤和重伤,在办案中才能对案件的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会议纪要》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辩护律师如何正确的进行量刑辩护,根据故意伤害罪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正确确定量刑起点,所谓基本犯罪事实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具体的故意伤害罪本身而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

五、辩护律师如何依据其他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进而确定宣告刑。基准刑包括了量刑起点和应增加刑罚量两大部分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犯罪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吉林一男子因妻子出轨连杀数人,他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三)

近日,吉林双辽新立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作案潜逃中,还录视频称:“我是陈晓剑,被戴绿帽子了,今天杀了几个人。”吉林双辽警已于当天下午将其抓获。

【叶律说法】

1、自古奸情出人命,本案也不例外。

陈晓剑与老婆张某某结婚六年,陈晓剑平时以开出租车为生,最近半年两人在闹离婚,陈晓剑找不到也联系不上妻子。后来陈晓剑发现妻子出轨,到岳父家行凶。岳父当场死亡,其岳母、妻子和小舅子受伤。陈晓剑后来返回双辽城区,捅伤了一名与其有过节的人。自古奸情出人命,这是又一起因为婚外恋导致的家庭悲剧。

2、陈晓剑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晓剑无法忍受妻子出轨背叛,报复杀害妻子一家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中杀死一人属于既遂,杀伤三人属于未遂。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泄愤型、谋财型、复仇型、情欲型、遗弃型、迷信型、寻衅斗殴型和其他类型,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本案是一起由婚姻家庭纠纷这一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法院适用死刑时会十分慎重。此外,陈晓剑妻子出轨在先,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在量刑时也要酌情考虑。因此,陈晓剑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陈晓剑原本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向妻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希望大家多学习民法典。

这里的重大过错就包括,一方出轨。就本案来说,张某某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侵犯了陈晓剑的婚姻权利。因此,陈晓剑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明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湖南一抑郁症少年被江湖术士喂符水后死亡,封建迷信有多可怕? (四)

湖南一抑郁症少年被江湖术士喂符水后死亡,小韩的父母在他死亡之后才恍然大悟,后悔不已,然而悲剧已经酿成他们无法接受也只能接受这一苦果!据悉,江湖术士陈某已经被判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应该足以让他反省自己的过错。他利用封建迷信敛财,明知道小韩只是患上了抑郁症却硬是要喂小韩喝所谓的符水,符水根本不能治疗小韩的抑郁症,随着时间的推移小韩的病情越发严重,就在这个时候小韩的父母都没有将其送往医院,反而轻信大师陈某的无妄之言,最终彻底的断送了小韩的性命!

小韩死亡的原因是堵塞物窒息而亡,也就是说小韩是被大师的符硬生生的噎死的!小韩的父母若是有一点常识便不会让孩子去看所谓的江湖术士,生病了要看医生要吃药,符水就是纸张泡水,这种显而易见的道理恐怕连小学生都一清二楚!小韩的父母如今再悲痛也换不回他们的儿子,他们一时的迷信,让自己的儿子丧了命,让人唏嘘不已!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封建迷信害人不浅!的确,封建迷信曾造成了很多人耽误最佳治疗时机而亡,小韩一事应该给我们敲响警钟,那就是我们要破除封建迷信,发现一起举报一起,防止这些所谓的大师为了敛财毫无下限!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去破除迷信,那么,悲剧便会不再发生!

父母

作为父母真的爱孩子就应该保持清醒和理智!小韩的父母是爱他的,但是却选择了错误的方式方法去爱小韩!小韩患上了抑郁症,说到底是由原生家庭引起的,小韩的父母责无旁贷!

湖南一抑郁症少年被江湖术士喂符水后死亡,封建迷信甚是可怕!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诺翊律网关于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