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的理解与适用 (一)

逃汇罪的理解与适用

最佳答案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者,对单位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对单位同样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自199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者,对单位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对单位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

1.1979年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为维护外汇管理秩序,防止外汇流失,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98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对逃汇犯罪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指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或不存入指定银行,或非法转移到境外,或非法出售牟利的,由外汇管理机关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外,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买卖外汇牟利,情节严重的,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罚。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的内容纳入刑法,并进行了相应修改。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情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一定影响,我国对世界经济稳定作出巨大贡献,同时承担了巨大压力。在此背景下,逃汇犯罪情况日益严重。司法机关在适用1997年刑法处理此类犯罪时遇到困难,一是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国有单位;二是刑罚较轻,不足以遏制严重的逃汇犯罪现象。为有效惩治逃汇犯罪,将逃汇罪的犯罪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扩大至所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同时,提高了法定刑,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的刑罚分为两档,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档为五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外,还明确了罚金数额,规定在逃汇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条文说明】

本条关于逃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逃汇罪包括两种情况: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数额较大者;或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者。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需要作出规定。此外,我国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主要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留或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情况除外。

对于犯逃汇罪者,对单位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同样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有期徒刑。此外,对于与逃汇行为人共谋、提供购买外汇凭证或其他便利、明知伪造、变造凭证和单据售汇、付汇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逃汇罪共犯论处,并从重处罚。

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两点:1.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者构成犯罪;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逃汇行为不予犯罪处理,应依照《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等值以下罚款。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未在本条中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司法解释。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金额在二百万美元或累计金额在五百万美元的,应予立案追诉。2.逃汇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不能成为逃汇罪的犯罪主体,不能构成逃汇罪。个人携带大量外汇或外币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出境,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等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逃汇行为人共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凭证或其他便利,或明知伪造、变造凭证和单据售汇、付汇的,以逃汇罪共犯论处,并从重处罚。这里的“从重处罚”指在罚金幅度内和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既可以选择较重的刑期,也可以选择较重的刑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性文件】

《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1999]39号,1999年6月7日公布)

对于1998年12月29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处理;对于1998年12月29日前发生但于《决定》公布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于管辖交叉的案件,可以分别立案,共同工作。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双方意见有较大分歧的,要协商解决,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上级主管机关请示。

公安机关侦查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要及时全面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抓紧缉捕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正在办理的骗汇、逃汇犯罪案件,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及时依法起诉、审判。对于已收集到外汇指定银行汇出凭证和境外收汇银行收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所骗购外汇确已汇至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应视为骗购外汇既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通知》(高检会[1999)3号,1999年1月21日公布)

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处理;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4月6日公布)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金额在二百万美元或累计金额在五百万美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一共多少条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共十章四百五十二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三)

最佳答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221条前提条件 (四)

最佳答案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注:被称为“1979年旧刑法”,现已失效)。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注:被称为“1997年刑法典”,即现行刑法典)。后经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我国开始逐渐完善相关立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诺翊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