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法律效力

刑事证据规则法律效力

### 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效力解析

在刑事司法领域,

刑事证据规则

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这些规则不仅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过程,还赋予了刑事证据以

法律效力

,使之成为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框架刑事证据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初衷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些规则涵盖了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判断等多个环节,旨在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每一种证据都有其特定的收集方式和审查标准,以确保其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法律效力

刑事证据

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们经过了法定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程序。这些程序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使之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刑事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收集的。这意味着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只有经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其次,刑事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法庭在审查证据时,会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保存状态等因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法庭还会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最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证据能够为司法裁判提供可靠的基础。法庭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判断的证据,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这些证据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还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效力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在一起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了大量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这些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判断,排除了非法证据和无关证据,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审判阶段,法庭依据这些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判断的证据,对被告人作出了公正的裁判。又如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勘查现场、询问证人等方式,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在审判阶段,法庭依据这些证据,对逃逸者作出了有罪判决,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四、结语综上所述,

刑事证据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则不仅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

优质回答论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内容,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了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适用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个别司法人员因破案压力或受利益驱动,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新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得被法庭为定案依据的规则。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也包括违反有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例如提取物证时没有制作笔录,并不能对其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

(一)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虽然新刑诉法第54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但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手段的理解可以参照《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如何理解证人证言的优先证据规则 (二)

优质回答优先证据规则也即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时相互矛盾,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都必须由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涉及到证据本身有无缺陷及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没有规则限制的情况下,对同一证据在取舍上出现偏差,极易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英美法系国家设置比较健全的证据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尽量缩减法官的权限,制衡法官的任意性。

我国也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民诉证据规定》第77条体现了法定证据主义的色彩,针对若干证据之间矛盾时对同一待证事实所适用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1、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4、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是为法官在判断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时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但对于十分复杂的案件,待证事实比较多,假如待证事实有一项得不到证明,法律推理的链条就无法连接,案件事实实际上就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适用上述规则的前提是,法官“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进行分析,才能依照本规则认定。 由于证人证言属于一种最为复杂的人证证据,因此,法官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自由评估时,应遵循上述一系列证据规则,才能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既克服了以往仅仅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给人造成法官在裁判权上显得任意性过强,避免主观擅断之嫌,同时,又克服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上又显得过于拘谨,担心办错案受到追究,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与我国法官队伍的基本素质采取自由评估与证据规则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机会上的平等和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三)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具体情况如下:

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2、完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等。

3、明确管辖和回避制度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犯罪地的确定、被告人的居住地认定等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解释。

4、规范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等进行了规范。

5、完善审判程序

对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二审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6、死刑复核程序和涉案财物处理

对死刑复核程序、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及其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7、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死刑执行、减刑、假释等进行了规范。

8、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刑事司法协助等进行了规定。

9、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10、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刑事诉讼的诉讼条件如下:

1、犯罪事实明确

必须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并且这一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其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3、管辖范围

案件必须属于相关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设定,具体为:

(1)当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2)若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对于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

(4)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然而,若20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追诉,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特殊情况

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1)犯罪嫌疑人已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未立案。

刑事诉讼的诉讼流程如下:

1、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

特定司法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和缉获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和相关强制性措施。

3、起诉

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公诉由公诉机关提起,自诉则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4、审判

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5、执行

刑事执行机关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犯罪人进行刑罚执行。在我国,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论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四)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索与借鉴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域外的品格证据规则对我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国传统的品格理解较为局限,往往依赖于狭义的证据标准。然而,如英美法系般,品格证据的种类丰富多样,如声誉、行为习惯和先前行为等,它们在揭示动机、自卫等关键因素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品格证据的独特体现,起源于1985年的《北京规则》,并随着法制的演进不断细化。

从《北京规则》的最初规定,公检法司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轻微违法情况,都会参考社会调查报告以了解其背景。2010年六部门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随后的2013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更是将其纳入核心环节。到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各机关在特定案件中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这一举措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尤其关键,其对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成为了决定刑罚宽严的重要依据。 品格证据的实践应用与争议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调查评估中,品格证据,无论是显性如社会调查报告,还是隐性如犯罪风险评估,都关乎着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中国司法实践既接纳了社会调查报告的显性运用,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下,探索着品格证据规则的边界与适用。 5.1 法律地位的确立与关联性判断: 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虽存在争议,但它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对事实的证明能力不容忽视。在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这类书面证据形式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

5.2 适用原则与规则的制定: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品格证据的使用需严格限定,借鉴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适应刑事诉讼改革和大数据时代的变迁。我们需要在限制与开放之间找到平衡,以科技手段提升证据的可信度。 结论与未来展望

尽管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引发争议,但其价值不可忽视。通过谨慎的应用,结合比较法的洞察,我们可以为中国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在不断改革与发展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品格证据的适用,以实现公正、合理的法律裁决。

存疑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五)

优质回答存疑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是对于非法查所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得到了证据予以排除,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是不能够非法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的,当然了,如果有其他的规定是除外的。 一、存疑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存疑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是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什么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

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序极为严格。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

⑴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

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

⑶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 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

⑴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

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

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

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

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中被为证据。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有一定的理解的,这主要指的就是现在很多的人通过一些非法的,比如说刑讯逼供等相关的方式获得一些证据,是属于一种非法证据,不能够予以,主要就是因为非法所获得的证据,可能是为了达到相关的目的所获得的,不一定是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诺翊律网关于刑事证据规则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