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严谨框架内,每一项规定都承载着确保公正与公平的重任。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便是一个具体而微的例证。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若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应当自行回避,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享有要求他们回避的权利。此规定旨在防止因角色重叠或先入为主的偏见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确保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在不受先前身份干扰的情况下,得到应有的公正对待。
刑诉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意思 (一)

优质回答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8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回避事由和方式的规定。
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按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三方面特色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适用指南的三方面特色为:全面性、关联性与实用性。
全面性:
全面解读条文:该指南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所有条文进行了全面解读,不仅关注修改和新增的条文,还深入分析了这些变化对原有条文适用的影响。完整法律体系把握:通过全面的解读,确保读者对整个法律体系有完整的把握,理解新变化与既有法律框架的相互作用,形成有机的法律整体认知。
关联性:
新法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紧密关系:指南强调了新《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特别是近十年来颁布的五十余部有关刑事诉讼法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之间的紧密关系。法律体系的动态性和协调性:通过明确新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因与新法矛盾而失效的解释读者认识法律体系的动态性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理解法律的连续性和发展性。
实用性:解读新法内容并探讨实践适用性:指南重点在于解读新法内容,并深入探讨其实践适用性,而非过多评论法律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实际操作指导:通过对新法中部分条款内容有待明确的说明,为法律从业人员及公众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刑罚 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释义】本条是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实际上大多数刑诉发的条文是一句话或者简单的段落,但是他的释义往往包含非常大的信息,如果不是专业的,官方的解读,我们不可能清楚的了解这些法律条文,有时候很可能会误解,因此当我们遇到相关情况时一定要请教专业人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6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68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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