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
- 2、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 3、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 4、哪些情况下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 (一)

贡献者回答不会重新计算,给精神病人做鉴定是侦查的程序之一,所以对精神病人做精神鉴定,不会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精神病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做精神病鉴定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中,如果是我国的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时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经鉴定确认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精神病人犯罪,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侦查程序之一。 一、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给精神病人做鉴定是侦查的程序之一,所以对精神病人做精神鉴定,不会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精神病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备案,在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后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而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形,所以不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三)
贡献者回答羁押期限的计算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套明确的规定。若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侦查羁押期限将重新计算。此决定由公安机关自主决定,无需检察院批准,但需向检察院备案。若嫌疑人姓名、住址不实,身份不明,羁押期限将从其身份查明之日起计算。即使在身份不明情况下,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可按其自报姓名提交检察院审查。
在羁押期间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算入羁押期限。然而,其他鉴定时间则必须计入羁押期限。这表明,对于嫌疑人身份和精神状态的确定,法律给予了特殊的处理方式,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与效率。
上述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同时也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则有助于防止超期羁押,确保案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处理,避免对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滞留。同时,识别和处理身份不明的嫌疑人,以及对嫌疑人进行的精神鉴定,都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况的灵活应对,旨在实现公正审判与尊重人权的双重目标。
综上所述,羁押期限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包括新发现的犯罪行为、身份不明情况、以及对嫌疑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效率与合法性,同时尊重和保护嫌疑人的权益。
哪些情况下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四)
贡献者回答羁押期限需要重新计算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发现新罪行:如果在侦查期间,警察叔叔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原来的罪行外,还有别的重要罪行,那就得从发现这个新罪行的那天开始,重新算起羁押期限哦。
身份不明:要是犯罪嫌疑人不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警察叔叔一时查不到他的真实身份,那羁押期限就得等他身份查清楚了再开始算。不过,查案的工作可不会因此停下来。
精神病鉴定:还有哦,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这个鉴定的时间可不算在羁押期限里。但要是做其他鉴定,那就得算进去啦。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刑拘期限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