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第186条详解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概述
- 第186条的具体内容与实践应用
- 办理刑事案件的挑战与对策
- 全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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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6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第186条详解
在中国的法治体系中,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法律活动,它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公民权益的保护。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规范化、法制化,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本文将围绕《程序规定》及其中的第186条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和实践指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概述
《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确保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该规定涵盖了从立案、侦查、强制措施、证据收集、撤案到执行刑罚等各个环节,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指南。
具体而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包括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外,还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基本职权,如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等。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186条的具体内容与实践应用
第186条是《程序规定》中关于撤销案件的重要条款,它规定了经过侦查后应当撤销案件的几种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条款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正确判断是否应撤销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第186条的实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错误立案和过度侦查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经过侦查发现,虽然发生了盗窃行为,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某特定嫌疑人所为,且该嫌疑人无其他可疑行为。此时,公安机关依据第186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对该嫌疑人的案件,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外,第186条还规定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况,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既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
办理刑事案件的挑战与对策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犯罪手段的不断智能化、隐蔽化,证据收集的困难和复杂性,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公安机关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大对侦查技术的投入和应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确保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更加科学、高效。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应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办案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第186条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 1、为什么按照刑法条例明明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公安局不立案
- 2、取保候审保证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能担保吗?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6的相关问答
为什么按照刑法条例明明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公安局不立案 (一)
最佳答案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或组织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的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规定如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能担保吗? (二)
最佳答案不可以用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证照作担保。担保,一是须有担保人,二是须有担保物(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八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第八十九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九十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九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九十三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四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十六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九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第九十九条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6,诺翊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