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2、(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 3、山东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 4、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本文目录导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一)

优质回答法律解析: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山东省常见 罪名 量刑指导意见,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 刑罚 。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 刑法 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目的与原则:
目的: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活动的监督制约。原则: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建议、客观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和量刑均衡原则。
量刑建议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应提出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在内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应基于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
量刑建议的形式:
一般形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特殊形式:对于新类型或复杂案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听取意见与权利保障:
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享有选择辩护人、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权利。
量刑建议的调整:
若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审查并调整量刑建议。必要时,可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
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核实: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人民检察院应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
量刑监督机制: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量刑监督中的职责。在法院违反程序、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判决量刑错误时,应采取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措施。
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指导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山东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三)
优质回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的通知》一、危险驾驶罪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后果或者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3)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个月拘役: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过额定乘员4人,增加一个月刑期。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3人,增加一个月刑期。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3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四)
优质回答《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是,明确规定了对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8种犯罪行为的量刑依据,类似于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一般是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幅度内量刑的。 一、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量刑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像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等,都属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其实也是为了约束各地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细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相信关于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