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起施行,哪些新规与你我息息相关?
- 2、如何看待大连遇害女童家属将重新提交材料?修正案目前已经生效了吗?
- 3、中国大陆刑法典从清代到现在有哪些
- 4、监狱里那些被判无期的犯人,每天都在做什么?
- 5、幼师虐童如何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本文目录导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起施行,哪些新规与你我息息相关? (一)

答从2021年3月1日起将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个新规的颁布将对我们今后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而且也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像这个修正案的颁布,大家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去做一下了解,才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一个更规范的文明人。而且也可以跟身边的人进行一些普及,这样的话才能够让大家普法做一个更加文明的公民。
比如说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了12周岁,像这样的一个消息就让很多网友们特别的关注,因为我们知道在此前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而且还有相关的罪名限制,只有一定范围内的犯罪才是14~16周岁这中间的未成年人可以去负刑事责任的。而超过这个范围内的其他的罪名可能就不用负刑事责任,而此次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对社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动。因为在此前经常能够看到一些新闻上面报道,很多年纪很小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就有违法或者是有非常恶劣的违法事件。
像这种新闻的报道也让很多网友们感觉到非常的愤怒,认为一些小孩子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可能是疏于管教,以及有一些非常恶劣的行为。像这样的事情如果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可能会让这些小孩子们消法外成为隐患,在他们长大了之后,可能也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性。所以这次的刑法修正案能够下调这个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很多我们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合理的事情,而且也是感觉变动非常大的一个事情。
另外就是冒名顶替上学或者是上岗的人,也是开始正式入刑了。很多人在此之前也听过相关的新闻,很多以前努力的考上了学或者是考上了某个岗位,但是却被别人给顶替掉了这样的新闻。在当时那个年代可能法治不是特别的健全,所以也导致有这种情况的发生,这种漏洞也导致这些人的生活遭到了很大的创伤。在法律逐渐进步的今天也把这些冒名顶替别人上学或者是上岗的事件正式的纳入了刑法,对于之前一些被冒名顶替的人来说,可以得到一个法律上的保障。相信对于很多网友们来说,这个规定是非常公平的。另外就是抢公交车方向盘一些高空抛物也是正式入刑了,像这些发条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好的规范作用。
如何看待大连遇害女童家属将重新提交材料?修正案目前已经生效了吗? (二)
答大连遇害女童家属将重新提交材料,之前的判决还会更改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儿案件,因为男孩只有13周岁,未满14周岁,按照我国当时的法规,也就是旧法,他只是被判了3年的监管教育。只是因为年龄一岁之差,杀人却不用偿命,对于被害的女孩儿的妈妈来说,再多的赔偿,再多的道歉都是无济于事的!
而12月26日,新的刑法修正案对于未成年犯罪做了一些修正,主要是将旧法中未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调整为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再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后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个新法适用于当时大连女童被害案的话,或许被害者家属还能得到一些宽慰。近日,被害女童的妈妈也是知道新法做出了修正,所以要重新提交材料,希望新法可以让这个13岁的杀人凶手受到应有的惩罚!
有关律师介绍,新法已经生效了,但是生效之后有一个公示期,公式之后才能正式实施,新法在21年的3月1日实施。女孩儿的妈妈说,这个男孩儿的做法实在太恶劣了,所以和律师沟通了之后,决定重新提交资料,但是目前大连由于疫情原因,也只能再等疫情过了之后再重新提交。
有的律师介绍说,新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说白了就是已经按照旧法做出判决依旧有效。但是,女孩儿的辩护律师认为,修正案中有一段话,意思是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也成为了他们努力的方向,也让女孩儿的妈妈看到了希望。具体法院会如何受理案件,关注小编,持续追踪报道!
中国大陆刑法典从清代到现在有哪些 (三)
答1、清代《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公布。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该律并未施行。它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篇。
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2、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于1912年4月30日颁行,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基本相同。
1912年3月,袁世凯发布命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此处所指“新刑律”,即清末修律公布之《大清新刑律》。据此命令,北洋政府法部随即拟定《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等并删除暂行章程文》,并附列删除各章条目,经呈袁世凯批准,并通令各司法衙门遵行,是为《暂行新刑律》。
后1914年袁世凯阴谋复辟帝制,以“重典”威慑人民,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增设了一些罪名,并加重了原来的许多刑罚。此外,北洋政府还在1915年和1918年先后拟定了两次刑法修正草案;但均未颁行。
3、国民政府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该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48章,387条。1935年1月1日又公布了经过修改的刑法,即所谓新刑法。其中总则编12章99条,分则编35章258条。
列举了诸如窃盗、杀人等罪名,并针对各罪内容特别规定。学说上一般把刑法分则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数部分;在个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细分为生命、身体法益、自由法益和财产法益等。
原则上本法总则部分的规定适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规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规定称附属刑法,即刑法以外之特别刑法),在分则的部分则列举了基本的刑事处罚规定。
4、国民政府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标榜“从轻主义”,对一般轻罪的处罚比旧刑法规定的有所减轻,但对于所谓触犯反动统治秩序的行为则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吸取了德、意、日帝国主义国家刑事立法政策中所谓“社会防卫主义”和“主观人格主义”精神,宣称犯罪原因在于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因素,主张应以主观的犯罪动机,而不是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对所谓“内乱罪”以及“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等“危险极大”者,皆规定了惩罚“预备犯”、“未遂犯”和“阴谋犯”的条款。
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对于所谓有犯罪行为或有“犯罪嫌疑”“犯罪危险”的人,可以借口预防“犯罪”或“再犯罪”,实行“社会防卫”手段,令其入感化教育处所。
5、新中国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在 1950 年,我国就在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刑法大纲草案是对新中国各项法律的高度概括,是日后刑法修订的基础
6、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监狱里那些被判无期的犯人,每天都在做什么? (四)
答2017年11月4日,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法案,对犯罪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惩治处理,其中死刑一般都是缓期执行,为的是给犯罪的人一共缓冲的时间,若是在此期间他们能够悔改,并未社会贡献价值,就可以将其免为无期徒刑,国家是人道的,不过无期徒刑也够惩戒那些罪犯了 。
一般的无期徒刑一待就是几十年,那么这几十年里罪犯都在里面干什么呢?每天就躺着看天花板,等着时间到狱警发饭吗?其实不是,说出来大家可能不信,无期徒刑的罪犯过的比我们的上班族还要充实。监狱中对于罪犯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不可能是像学生放假一样,整日睡到自然醒,他们有着严格的作息时间表。
明确规定他们必须要在几点起床,晚上几点之前要熄灯睡觉,和军队有的一拼,2018年的修正法案中表明,监狱中的罪犯6点就需要起床了,连每天吃的餐他们也不能自己决定,按照监狱里的搭配进行餐食,而且他们还要定期进行反思,在不同的时间段,监狱都会帮他们安排上不同的活动。
因为原本就是比较严重的罪犯了,因此没有人会去违反规定,这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狱警管理他们,说起来无期徒刑的罪犯比我们上班族过的都要规律充实。在狱警给安排的作息表中,除了一些文娱活动,大部分的时间是安排他们日常劳作,因为我国的无期徒刑并不是将人关到老死,将教育为主,通过劳作来为社会做贡献。
而且他们是没有工资的,但是表现好的就会获得减刑,人心本善,没有人生来就要作恶,因此大部分的罪犯都会选择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去。但是因为罪犯还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性,因此最多就是将一些手工活运输到监狱火或者和监狱附近的工厂合作,并不会将罪犯放出去劳作,一般监狱的劳作出工时间是早上7点。
每一个无期徒刑罪犯的目标都是争取为自己减刑,但是光会劳作不行,最重要的是他们在思想上觉悟,消除对社会不良影响的观念,因此在监狱里罪犯还需要进行思想学习,他们几乎每天都会有一个固定的是啊近段来集体安排上政治课,为的就是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
自1979年7月1日第一次通过刑法之后,我国的刑法进行了10次修订,但是每一次修订的最终目标都是希望能对罪犯进行思想改正而不是去惩罚他们。我国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是在2017年11月4日,里面将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写进了法案。
也想我们展示了从死刑到死缓为无期徒刑,在通过自己的劳作与奉献,为自己争取到尽量少的刑法,每一次减刑,都是靠罪犯的自觉悔悟得来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监狱里每天按时起床按时休息,准点劳作,定量完成,说起来真的比大部分的上班族还要充实。
幼师虐童如何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五)
答目前在社会中出现了很多幼儿园的老师虐待小孩子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对于外界的侵犯没有很明确的辨别能力,也没有能力好好的保护自己,儿童的安全是我们应该注意的,关于幼师虐童如何处罚,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 一、幼师虐童如何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 刑法 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将原刑法中界定 虐待罪 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 单位犯罪 的,不仅要判处 罚金 ,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 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进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响 过去对虐童案件的问责通常停留在师德层面,然而,道德的约束毕竟是软性的,对教师的震慑作用有限,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也容易将负面效应扩大化,将个案上升为整体,在不经意间给整个教师群体贴上了负面标签。在传统的“师德”自律之外,对虐童行为的惩处呼唤更强而有效的他律。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教师如果对未成年学生采取为法律所不许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将受到法律制裁。肩负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切不可再心存侥幸,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而且这一法案规定了在受虐待儿童无力自诉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会袖手旁观,公权力将直接出面维护作为弱者的学生的权利。如果仍有教师希望借儿童说不清楚来逃避被追责,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 刑法将教师虐待儿童入罪,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保护了教师本身。因为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无论儿童的诉说、家长的投诉,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都必须有确凿无疑的 证据 支持,不会随便陷无辜教师于有口难辩的困境。过去因为法律存在疏漏,公众怀疑不断,教师和学校难以自诉清白,迫于舆论压力最后造成某种“疑罪从有”的客观结果,今后肯定会大大减少。如此,无论对教师、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三、还有哪些法律提及虐童行为 事实上,现行教育法、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如教育 法规 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法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关于我国目前有多少部刑法修正案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