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司法解释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司法解释

###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探析

渎职罪,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主体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明确渎职罪主体的适用范围。本文将围绕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展开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渎职罪主体的基本界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

渎职罪的主体主要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人员的认定

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也可成为渎职罪的主体。这部分人员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如有渎职行为,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渎职罪主体的范围,有利于打击各类渎职行为。

二、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发展

(三)司法解释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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