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发放标准江苏

高温费发放标准江苏

高温费发放标准江苏

随着夏季的来临,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影响日益显著。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具体的高温费发放标准,旨在为在高温环境下辛勤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高温费的发放标准广大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高温费发放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2012年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需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该办法明确指出,当气温达到35℃时,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高温天气下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

江苏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温费发放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高温费发放标准。

1. 发放条件:江苏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气温达到35℃(含35℃)时,若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则需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 发放标准:江苏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计4个月。对于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这一标准具有强制性。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3. 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主选择高温津贴的计发方式,并确保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在领取高温津贴时,应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高温费发放的执行与监督

江苏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高温费发放的监督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江苏省还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制定高温津贴的发放办法,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注意事项

1. 了解自身权益: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确保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按时足额领取。

2. 留存证据:在高温津贴发放过程中,劳动者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高温津贴发放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3. 及时维权:如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劳动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江苏省的高温费发放标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深切关怀和切实保障。希望广大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能够注意防暑降温,合理安排工作,确保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2024年江苏省高温补贴是怎样的 (一)

优质回答江苏省高温补贴的标准应该连续发放四个月,而且不能低于每个人2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支付,而且在室内只要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工作人员都能享受高温补贴。

一、江苏省高温补贴是怎样的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今年,江苏的高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行2011年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但是最迟10月底必须全部发放到位。本次专项检查,人社部门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对于江苏省的高温补贴政策会根据江苏省的规定来制定,并且企业发放高温费用必须符合不低于每个月200元的条件,发放时间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江苏省的高温津贴的标准是会在6元至9月之间发放给劳动者200元作为补贴费用,同时用人单位也是需要在夏季及时的降低劳动者工作的温度,如果不能将工作环境的温度及时降低后也是需要支付相应的高温津贴,那么高温津贴也是不可以用防暑和降温的饮料作为代替的。

一、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仍按的标准发,全年按4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

二、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

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夏季的到来我国各个城市的温度都是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在高温的环境下进行工作也是会给劳动者的身体带来不适和危害的,所以国家也是规定了在夏季高温的情况下是需要支付高温津贴的,高温津贴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当地的政策标准来确定的,不得拒绝支付高温补贴。

2024南京市高温费是多少? (三)

优质回答根据最新规定,南京市高温费标准是每月300元,从6月份支付到9月份,在这段期间内,在户外从事工作的员工或者在市内高温环境下劳动的,可以拿到高温费。如果企业不支付高温费,员工可以去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南京市高温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支付标准: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应当足额支付高温费,这也是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拿不到高温补贴怎么办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由于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也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企业工会与公司直接协商,开展维权。如果所在企业没有工会,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综上所述,在每年的夏天,在户外工作的员工可以享受高温补贴待遇,由企业支付这笔钱,根据最新规定,南京市高温费按月发放,从6月份开始一直支付4个月,标准是每月300元。高温费应当纳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中,由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在江苏高温补贴130元的发放标准吗 (四)

优质回答江苏省的高温补贴标准不是130元,去年江苏省的高温补贴高达200元,按照现在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今年要调整高温补贴也应该是越来越高,从200元直接降到130元的这种可能性还是很低的。不过江苏省的高温补贴也是要从6月份才开始计发的。

一、在江苏高温补贴130元的发放标准吗

江苏的高温补贴不是130元,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二、在我国工地施工员有高温补贴吗?

在我国工地施工员有高温补贴。

(一)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一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厂的铁皮厂房,里面若温度超过33℃,也应发放高温补贴。

(二)要严格控制高温期间工地施工作业时间,必须轮换作业、适当增加工人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的休息时间,要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要合理安排夏季高温天的施工作业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以下时,施工单位全天安排建筑工人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以下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建筑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的工作场所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工人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工地也必须为建筑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当室外温度超过35℃,如果工人必须还在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室内作业空间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工地应当向建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最起码在江苏现在还不到发高温补贴的时节,在正式进入夏季之后,高温才是持续性的,但现在大家也能感受到温度是一天比一天高。除了开始关心自己的高温补贴之余,高温下作业更应该时刻关注个人身体,因为在夏季最容易集中爆发中暑及其他热性病。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高温费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诺翊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