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及主体介绍

在法律的广阔领域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是两种常见的经济犯罪类型,它们虽然都涉及到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非法处理,但却在多个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本文旨在从正常人类的身份出发,详细介绍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以及它们的主体特征。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 犯罪目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这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将本单位财物永久性地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相比之下,挪用资金罪则是“暂用后归还”,即行为人虽然擅自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但其初衷是准备日后归还,并非要永久占有。

2. 行为对象有别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范围较广,包括本单位的资金、物品等财物。而挪用资金罪则主要针对本单位的资金,不涉及其他财物。

3. 处置方式各异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通常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直接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侵吞、窃取、骗取等。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只是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比如用于个人消费、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但一般不会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归属。

4. 量刑不同

由于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其量刑相对较重。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而挪用资金罪量刑相对较轻,因为其只是暂时挪用资金的行为性质,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1.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及普通职工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人员。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常设性组织的人员,以及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等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不属于本罪主体。

2.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同样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与职务侵占罪类似,这里的公司、企业范围广泛,涵盖各种性质的公司与企业。其他单位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社会组织。但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有挪用资金行为,应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目的、行为对象、处置方式以及量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同时,两者的主体均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具体范围上又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区别和特征,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两种经济犯罪类型,还能在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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