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法63条全文

一、法条原文
劳动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二、法条主旨
主旨概述
本条主旨在于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法条释义
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其法定义务。若未能履行此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首先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查询、划扣与担保措施
若用人单位在责令限期后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划扣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征收机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若既未缴纳又未提供担保,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四、法条实施效果
增强征收力度
本条的实施显著增强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自觉性,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完善
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本条推动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它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充盈,为劳动者在需要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保障。五、全文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它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增强了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它也促进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自觉性,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条款,它将在未来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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